搬屋合約要有甚麼?避免把重要條件留在電話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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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屋爭議的根源,多數不是對方違約,而是當初根本沒有寫下來。電話裡講「包拆裝」、「不會加錢」、「有保險」,到當日各執一詞時,沒有任何憑據。
消委會的立場很明確:搬屋公司亦有責任盡力及如實向消費者提供註明搬運細節的合約和收據,以利公平交易。
更值得知道的是——即使對方在合約寫了免責條款,也不一定有效。按《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 71 章),如被證實為不合理,有關免責條款便可能無效。
為咩電話講過不算數
三個實際問題
- 無法證明——口頭承諾在爭議時各說各話
- 細節會走樣——「包拆裝」包不包重新安裝?包不包五斗櫃?
- 接電話的可能不是負責人——現場師傅未必知道客服講過什麼
消委會的建議
消委會明確建議:落實使用服務後,要求搬屋公司提供列明所有搬運細節的合約或收據。
另外亦指出:與搬屋公司簽訂合約前,必須留意條款細節及確保於合約上清楚列出需搬運的物品及數量,及問清收取額外費用的準則。
書面不一定要正式合約
這一點對實務很重要——不是所有搬屋公司都有正式合約文本。可接受的書面形式包括:
- 正式合約
- 詳細的書面報價單
- WhatsApp 訊息記錄(逐項確認)
- 電郵往來
關鍵不是格式,而是內容是否具體、雙方是否有共同確認。
最簡單的做法
電話講完後,發一條訊息:「同你確認一下:(逐項列出)以上正確嗎?」對方回覆「正確」或「是」,這就構成書面記錄。
這個做法幾乎零成本,但在爭議時作用很大。
合約應載明的八項細節
消委會列出合約或收據應包括的內容,以下逐項說明實務要點。
一、搬運日期及時間
- 不只寫日期,應寫具體時間(例如上午 9 時開工)
- 寫明預計完成時間
- 若配合貨梯預約時段,一併寫明
二、新舊居地址及附近環境
「附近環境」這一項容易被忽略,但直接影響收費爭議。應寫明:
- 是否需要行樓梯(幾層)
- 是否有斜路
- 停車位置與升降機的距離
消委會建議上門報價的原因正是讓職員視察這些實際情況——例如是否需要行樓梯或斜路、停車位置與升降機的距離等。
三、搬運物件清單及數量
這是最重要的一項。消委會強調要確保合約上清楚列出需搬運的物品及數量。
實務建議:
- 大型傢俬逐件列明(不寫「傢俬若干」)
- 紙箱寫明數量及尺寸
- 電器逐件列明
- 特殊物品單獨列出(鋼琴、夾萬、魚缸、大型植物)
四、收費
- 總金額
- 收費方式(全包價、按件計、按車計)
- 已包含哪些項目
- 訂金金額及餘額付款時間
五、所需車輛數量
寫明幾架車、幾趟。這一項影響完成時間及物品分批的風險。
六、其他可能影響收費的因素
這是一個概括項,實務上應具體列出:樓梯費、假日附加費、等候費、泊車費、隧道費。
七、物件損壞或遺失的處理及賠償方案
消委會將這一項單獨列出,反映其重要性。應寫明賠償上限及計算方式。
八、更改或取消服務的附加費用
消委會提醒消費者尤其應注意更改或取消搬屋服務的附加費用、損壞或丟失物品的處理方式、會否徵收上落樓梯、周末及公眾假期搬屋附加費等。
八項的檢查表
| 項目 | 常見的不足寫法 | 應該怎樣寫 |
|---|---|---|
| 日期時間 | 「7 月 5 日」 | 「7 月 5 日上午 9 時開工,預計 13 時完成」 |
| 環境 | (空白) | 「舊居 3 樓無電梯,新居有貨梯」 |
| 物品 | 「兩房傢俬」 | 逐件列明 + 紙箱數量 |
| 收費 | 「全包 3,500」 | 列明包含項目及附加費標準 |
| 車輛 | (空白) | 「一架 5.5 噸車,一趟完成」 |
| 賠償 | 「有保險」 | 賠償上限及計算方式 |
| 改期 | (空白) | 「X 日前免費更改」 |
物品數量有落差怎樣寫
這是最常見的爭議點
消委會的建議相當具體:雙方亦應先訂明實際搬屋物品數量與預期有落差時的處理方法,並將之列入合約,以保障雙方權益。
注意「保障雙方權益」的說法——數量落差確實可能是客戶低估所致,所以這一條並非單向保護消費者。
為咩會有落差
消委會指出上門視察可避免因消費者自行申報時低估需搬運物品的數量,導致最終收費與報價出現差距。
常見的低估情況:
- 忘記計算儲物櫃內的雜物
- 低估紙箱最終數量
- 沒有計算露台或天台的物品
- 最後決定連舊傢俬一併搬
應寫入合約的三種情況
| 情況 | 建議寫法 |
|---|---|
| 數量略多(例如箱數多 10% 內) | 不加費 |
| 數量明顯超出 | 按每箱/每件 X 元計,且需事前告知 |
| 數量少於預期 | 是否扣減?(多數不減,但應講清) |
「全包價」的定義問題
消委會調查發現現時搬屋公司普遍以「全包價」方式收費,惟各公司對「全包價」的定義均有不同。
所以合約上不能只寫「全包價」,必須列明包含及不包含的項目。
詳細比較可參考全包價與按件計的分別。
按車收費亦有差異
提供「按車收費」模式的 4 間公司中,收費亦可相差逾 1 倍(以半車計)。
若採用按車計,合約應寫明:車輛噸數、「一車」的定義、超出時怎樣計。
附加費的四項條款
消委會特別提醒要注意的附加費類型,逐項說明。
一、上落樓梯附加費
- 由第幾層開始計?
- 按層計還是按件計?
- 電梯故障時怎樣處理?
最後一點在合約中幾乎從不出現,但實際會發生。建議寫明:若因大廈電梯故障需改行樓梯,附加費按 X 計算。
二、周末及公眾假期附加費
- 周六是否計附加費?
- 周日及公眾假期收費多少?
- 是固定金額還是按百分比?
這一項對選吉日特別重要——若吉日落在周末,成本會不同。相關比較可參考平日與周末搬屋的比較。
三、傢俬裝拆費
消委會提醒要查詢是否有額外收費,例如傢俬裝拆、棄置物件等。
裝拆的爭議點在於範圍:
- 包拆不包裝?
- 哪些傢俬算「需要工具」?
- 牆上固定物(掛牆架、鏡)算不算?
四、棄置物件費
- 按件計還是按車計?
- 大型傢俬(床褥、沙發)另計?
- 電器有無特別收費?
逐項計算的處理
消委會建議:若然是逐項計算,可要求搬屋公司列出所有細項的報價以作參考。
這一點很實用——逐項報價本身就是最好的合約內容,因為每一項都有明確價格。
訂金:實測 10% 至 40%
調查數據
消委會調查 20 間公司發現,大部分搬屋公司都需要消費者預繳訂金以確認服務,訂金為總收費的 10% 至 40%,或 200 元至 1,000 元。
合約應寫明的四點
- 訂金金額
- 訂金是否可退(及在什麼情況下)
- 餘額付款時間(建議:搬運完成並驗收後)
- 付款方式及收款帳戶名稱
訂金比例的判斷
| 訂金比例 | 評價 |
|---|---|
| 10% – 20% | ✅ 屬合理範圍 |
| 30% – 40% | ⚠️ 偏高但市場上存在 |
| 超過 50% | ❌ 應要求說明 |
| 要求全額預付 | ❌ 議價能力全失,不建議 |
為咩不宜預付太多
消委會調查顯示超過六成回覆者是在搬運完成後才繳付所有費用。這個安排對客戶有利——若發現損壞,在付清尾款前提出的議價空間最大。
訂金與比價的關係
消委會提醒:由於大部分公司需要預繳訂金,消費者在預約服務前要比較清楚報價。
換言之——比價要在付訂金之前完成,付了訂金再發現另一間更好,就會面對訂金損失。
改期條款的巨大差異
調查發現
這一節的數據差異相當驚人。消委會調查的 20 間公司均容許消費者免費更改搬屋日期,但提早通知期的規定各有不同:
| 公司 | 免費改期的通知期 |
|---|---|
| 迦南 | ✅ 搬屋前 1 天仍可免費更改(彈性最大) |
| 引越屋 | ⚠️ 需10 天前,否則沒收訂金 |
一日與十日的差別——這正是必須寫入合約的理由。若不問清,你可能以為隨時可改,結果損失訂金。
預約提前期亦有差異
調查的 20 間公司中,大部分要求消費者提前 1 天至 1 個月確認服務;只有佳運、迦南、搬屋易、高永、香港搬屋及信譽表示只要有空檔便可預約。
消委會建議:由於搬屋涉及的事項繁瑣,建議消費者及早規劃,盡量提前預約服務。
合約應寫明的改期條款
- 免費改期的通知期(幾日前)
- 逾期改期的後果(收費?沒收訂金?)
- 改期次數上限
- 改期後的檔期是否保證
第四點常被忽略——「可以改期」不等於「新日期一定有檔」,尤其在旺季。
取消服務的條款
與改期不同,取消通常涉及訂金損失。應問清:
- 幾日前取消可退訂金
- 退多少(全退還是部分)
- 因公司原因取消時怎樣處理
惡劣天氣條款
調查發現
這一項對七月至九月搬運特別重要。消委會調查發現:若搬屋當日遇上惡劣天氣(例如八號風球、黑色暴雨警告等),17 間搬屋公司都表示會取消預約搬屋服務,並和消費者協商新的搬屋日期。
但「順景」則表示可如常服務。
兩種安排的分別
| 取消並協商新日期(17 間) | 如常服務(1 間) | |
|---|---|---|
| 安全性 | ✅ 較高 | ⚠️ 需自行評估 |
| 時間確定性 | ⚠️ 需另約 | ✅ 按原定完成 |
| 適合情況 | 時間有彈性 | 交樓日不能改 |
要注意:即使公司願意如常服務,八號風球下多數屋苑會暫停貨梯服務,實際仍可能無法完成。
合約應寫明的天氣條款
- 觸發條件——幾號風球或哪級暴雨警告會停工
- 已裝車途中發出信號怎樣處理
- 改期是否收費
- 訂金安排
- 備用日期能否預留
第二點最容易被忽略——物品已在車上而信號突然發出,物品放在哪、保管責任誰負,這些都應事前寫明。
七月至九月的實務建議
由於這段時間是颱風高發期,建議在合約中直接寫入一個備用日期,而非只寫「另行協商」。
颱風季的完整安排可參考颱風及暴雨下的搬運安排。
損壞與遺失的處理方式
消委會的兩項建議
第一,為免日後出現爭拗,消費者與搬屋公司簽訂合約前應了解清楚公司的賠償政策。
第二,為保障個人權益,消費者亦可考慮在搬屋前為需要搬運的物品,尤其是貴重物品拍照或拍片作記錄。
賠償條款應寫明的五點
| 項目 | 要寫清什麼 |
|---|---|
| 賠償上限 | 每件?每次?總額? |
| 計算方式 | 維修費?重置價?折舊後價值? |
| 除外責任 | 哪些物品不賠 |
| 申報期限 | 幾日內提出才有效 |
| 證明要求 | 需要什麼文件 |
賠償上限的市場實況
消委會調查 20 間公司,19 間表示會賠償,1 間明確表示不會;會賠的公司賠償上限由 300 元至 5,000 元不等。
這個差距說明——若你有貴重物品,必須在合約中就該物品單獨處理,不能依賴一般賠償條款。
搬運後盡快檢查
消委會建議:搬運完成後,盡快檢查所有物品是否齊整無損。
實務上這應在付清尾款之前完成,因為那是議價能力最高的時刻。
免責條款不一定有效
這一節是很多消費者不知道的權利——對方寫了免責條款,不代表法律上一定成立。
基本原則
免責條款可令某一方於事情出錯時不須承擔責任。但如果商戶打算以這種條款避過消費者的索償,該條款必須合理;如被證實為不合理,有關免責條款便可能無效。
法律依據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香港法例第 71 章)第 3(1) 條訂明:如果法官在考慮及立約各方在立約時所知悉、預料或理應知悉或理應預料到的情況後,斷定加入該條款是公平合理的,則該合約條款才符合合理標準。
條例的背景
這條例源自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 1986 年的報告書,該報告書提出改革建議以管制免責條款的使用,尤其是在立約雙方的談判能力並不相等的時候。當局於 1989 年制定了《管制免責條款條例》以落實建議。
報告書的重要建議
其中兩項與搬運服務直接相關:
- 應禁止豁免因疏忽而引致死亡或身體受傷的責任,而豁免對其他損失的責任則應受限於合理性驗證
- 如交易一方為消費者,或以由另一方擬定的業務書面標準條款進行交易,則任何豁免合約責任的條款應受限於合理性驗證
第二點特別重要——搬屋公司的標準合約正屬此類,所以其免責條款需通過合理性驗證。
對搬運爭議的實際意義
若合約寫「本公司對任何物品損壞概不負責」,這類全面免責條款:
- 不會自動生效——需通過合理性驗證
- 涉及人身傷亡的部分——按法改會建議應被禁止
- 可作為爭議依據——但需經法律程序判定
要坦白說明:這不代表你可以無視合約條款。判定條款是否合理需經法庭,程序上有成本。實務上更好的做法仍然是在簽約前爭取合理條款。
合理性的五項準則
附表 2 的準則
在考慮怎樣才算「合理」時,《管制免責條款條例》附表 2 訂定以下準則:
- 立約各方的相對議價能力,考慮的因素中包括可以滿足顧客要求的其他可行方法
- 顧客是否由於某項誘因而同意有關條款,或接受該條款時有機會與他人訂立同類合約而毋須接受同類條款
- 顧客是否知道或理應知道該條款的存在及其適用範圍(考慮因素包括有關行業的慣例,以及立約方之間的以往交易情況)
- 在該條款說明如不符合某項條件、有關法律責任可予卸除或局限的情況下,立約時是否理當估計到符合該項條件是實際可行的
- 有關貨品是否依顧客的特別指示而製造、加工或改裝的
對消費者的實際啟示
第三項準則對日常實務最有參考價值——顧客是否知道或理應知道該條款的存在。
這帶出一個具體做法:
| 情況 | 對條款有效性的影響 |
|---|---|
| 條款清楚列明並經你確認 | 較易被認為你知道 |
| 條款在單張背面小字 | 是否「理應知道」可爭議 |
| 從未提供任何書面條款 | 對方難以主張免責 |
訂約語文亦是考慮因素
法改會報告書指出:在決定一項免責條款是否合理時,法庭應顧及在訂立合約時雙方所知的或理應知道的或預計會有的情況,且訂約所用的語文應是法庭獲明確引導須加以考慮的一項因素。
實務意義:若合約只有英文而你不通英文,這可能成為考慮因素之一。
不要依賴事後救濟
雖然法律提供保障,但要現實地看——爭議免責條款需經法庭判定,涉及時間及費用。搬運費用多在數千元水平,訴訟成本可能不成比例。
所以本文的重點仍然是事前把條款寫清楚,而非事後靠法律推翻。
實務做法:怎樣把口頭變書面
一條訊息模版
電話談完後,發以下訊息(按實際情況修改):
你好,同你確認一下今日電話講嘅內容:
1. 搬運日期:X 月 X 日上午 9 時,預計 13 時完成
2. 舊居:XXX(3 樓,無電梯)|新居:XXX(有貨梯)
3. 物品:(逐項列出)
4. 收費:X 元,包括(列明項目)
5. 訂金 X 元,餘額完成後付
6. 免費改期:X 日前通知
7. 八號風球或黑雨:改期不收費
8. 物品損壞賠償上限:X 元
9. 車輛:X 架,一趟完成
以上正確嗎?
對方回覆確認後,這條訊息就是你的合約。
五個關鍵時點
| 時點 | 應做的事 |
|---|---|
| 比價階段 | 要求書面報價,比較條款 |
| 付訂金前 | 確認所有條款(此時議價能力最高) |
| 搬運前一日 | 訊息重申關鍵條款 |
| 搬運當日 | 核對實際安排與合約是否一致 |
| 付尾款前 | 完成驗收,索取收據 |
第二項最重要——付訂金前是唯一你有完全議價能力的時刻。
對方不肯書面確認怎樣
這本身就是答案。消委會明確指出搬屋公司有責任盡力及如實向消費者提供註明搬運細節的合約和收據。
不願書面確認的公司,應直接排除。
需要保留的六類記錄
- 書面報價單或合約
- 所有訊息及電郵往來
- 訂金付款憑證
- 搬運前的物品照片或影片(尤其貴重物品)
- 搬運當日的現場記錄
- 尾款收據
第四項是消委會的具體建議,成本很低但在賠償爭議時作用最大。
付款憑證的處理可參考搬屋付款記錄與憑證。
常見問題
搬屋合約應該寫甚麼?
消委會列出應載明的內容包括:搬運日期及時間、新舊居地址及附近環境、搬運物件清單及數量、收費、所需車輛數量,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收費的因素。
另外還應包括物件在搬運過程中損壞或遺失的處理及賠償方案,以及更改或取消服務的附加費用。其中「附近環境」一項容易被忽略但直接影響收費——應寫明是否需要行樓梯(幾層)、是否有斜路、停車位置與升降機的距離。
一定要正式合約嗎?WhatsApp 訊息算嗎?
算。不是所有搬屋公司都有正式合約文本,可接受的書面形式包括正式合約、詳細的書面報價單、WhatsApp 訊息記錄、電郵往來。關鍵不是格式,而是內容是否具體、雙方是否有共同確認。
最簡單的做法:電話講完後發一條訊息「同你確認一下:(逐項列出)以上正確嗎?」對方回覆「正確」,這就構成書面記錄。幾乎零成本,但在爭議時作用很大。
為咩電話講過不算數?
三個實際問題:無法證明(爭議時各說各話)、細節會走樣(「包拆裝」包不包重新安裝?包不包五斗櫃?)、接電話的可能不是負責人(現場師傅未必知道客服講過什麼)。
消委會的立場很明確:搬屋公司亦有責任盡力及如實向消費者提供註明搬運細節的合約和收據,以利公平交易。所以要求書面確認是合理要求,不是刁難。
物品數量與報價時不同怎樣算?
應事前寫入合約。消委會建議雙方應先訂明實際搬屋物品數量與預期有落差時的處理方法,並將之列入合約,以保障雙方權益——注意是「保障雙方」,因為落差確實可能是客戶低估所致。
建議寫法分三種情況:數量略多(如箱數多10%內)不加費、明顯超出按每箱/每件X元計且需事前告知、數量少於預期是否扣減(多數不減但應講清)。常見低估原因包括忘記計算儲物櫃內雜物、低估最終箱數、沒計算露台物品、最後決定連舊傢俬一併搬。
「全包價」為咩還會加錢?
因為定義不一。消委會調查發現現時搬屋公司普遍以「全包價」方式收費,惟各公司對「全包價」的定義均有不同。所以合約上不能只寫「全包價」,必須列明包含及不包含的項目。
按車收費同樣有差異——提供「按車收費」模式的4間公司中,收費可相差逾1倍(以半車計)。若採用按車計,合約應寫明車輛噸數、「一車」的定義、超出時怎樣計。
訂金收多少才算合理?
消委會調查20間公司發現大部分都需要預繳訂金,金額為總收費的10%至40%,或200元至1,000元。
判斷參考:10%至20%屬合理範圍、30%至40%偏高但市場上存在、超過50%應要求說明、要求全額預付則不建議(議價能力全失)。消委會調查亦顯示超過六成回覆者在搬運完成後才繳付所有費用——這個安排對客戶有利,因為發現損壞時在付清尾款前提出的空間最大。
改期會不會被沒收訂金?
視乎通知期,而各公司差異極大。消委會調查的20間公司均容許免費更改搬屋日期,但提早通知期規定各有不同:「迦南」在搬屋1天前仍可免費更改(彈性最大);「引越屋」則需10天前,否則會沒收訂金。
一日與十日的差別,正是必須寫入合約的理由。改期條款應寫明四點:免費改期的通知期、逾期改期的後果、改期次數上限、改期後的檔期是否保證——最後一點常被忽略,「可以改期」不等於「新日期一定有檔」,旺季尤其如此。
要提前多久預約?
消委會調查的20間公司中,大部分要求提前1天至1個月確認服務;只有「佳運」、「迦南」、「搬屋易」、「高永」、「香港搬屋」及「信譽」表示只要有空檔便可預約。
消委會建議:由於搬屋涉及的事項繁瑣,建議消費者及早規劃,盡量提前預約服務。另外由於大部分公司需預繳訂金,比價要在付訂金之前完成——付了訂金再發現另一間更好,就會面對損失。
搬屋當日打八號風球怎樣處理?
絕大多數公司會停工。消委會調查發現若當日遇上惡劣天氣(例如八號風球、黑色暴雨警告等),17間搬屋公司都表示會取消預約搬屋服務,並和消費者協商新的搬屋日期;但「順景」則表示可如常服務。
即使公司願意如常服務,八號風球下多數屋苑會暫停貨梯服務,實際仍可能無法完成。天氣條款應寫明五點:觸發條件、已裝車途中發出信號怎樣處理、改期是否收費、訂金安排、備用日期能否預留。第二點最易被忽略但最麻煩。
哪些附加費要特別留意?
消委會提醒尤其應注意更改或取消搬屋服務的附加費用、損壞或丟失物品的處理方式、會否徵收上落樓梯、周末及公眾假期搬屋附加費等;另外亦要查詢傢俬裝拆、棄置物件是否額外收費。
幾個具體要問清的細節:樓梯費由第幾層開始計、按層還是按件、電梯故障時怎樣處理(這一項幾乎從不出現在合約但實際會發生);裝拆費的範圍包拆是否包裝、牆上固定物算不算。若採用逐項計算,消委會建議可要求列出所有細項的報價——逐項報價本身就是最好的合約內容。
合約寫了「損壞概不負責」,我就一定無得追?
不一定。免責條款可令某一方於事情出錯時不須承擔責任,但如果商戶打算以這種條款避過消費者的索償,該條款必須合理;如被證實為不合理,有關免責條款便可能無效。
法律依據是《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71章)第3(1)條:如果法官在考慮立約各方在立約時所知悉、預料或理應知悉的情況後,斷定加入該條款是公平合理的,該條款才符合合理標準。條例源自法改會1986年報告書,於1989年制定,目的是管制免責條款的使用尤其在立約雙方談判能力並不相等的時候。
怎樣判斷免責條款是否「合理」?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附表2訂定五項準則:立約各方的相對議價能力(包括可滿足顧客要求的其他可行方法)、顧客是否由於某項誘因而同意該條款(或接受時有機會訂立同類合約而毋須接受同類條款)、顧客是否知道或理應知道該條款的存在及適用範圍(考慮行業慣例及以往交易情況)、立約時是否理當估計到符合該項條件是實際可行、有關貨品是否依顧客特別指示製造加工。
第三項對日常實務最有參考價值。另外法改會報告書亦指出訂約所用的語文是法庭須加以考慮的一項因素——若合約只有英文而你不通英文,這可能成為考慮因素。
既然免責條款可能無效,是不是可以不理合約?
不建議。要現實地看:爭議免責條款需經法庭判定,涉及時間及費用,而搬運費用多在數千元水平,訴訟成本可能不成比例。
法改會的建議是豁免因疏忽引致死亡或身體受傷的責任應被禁止,而豁免其他損失的責任則受限於合理性驗證——即需個案判斷。所以更好的做法仍然是在簽約前爭取合理條款,而非事後靠法律推翻。
賠償條款要寫甚麼?
五點:賠償上限(每件?每次?總額?)、計算方式(維修費?重置價?折舊後價值?)、除外責任、申報期限、證明要求。
消委會調查20間公司,19間表示會賠償,1間明確表示不會;會賠的公司上限由300元至5,000元不等。若你有貴重物品,必須在合約中就該物品單獨處理,不能依賴一般賠償條款。消委會亦建議搬屋前為需要搬運的物品尤其貴重物品拍照或拍片作記錄。
甚麼時候確認條款最有效?
付訂金之前——這是唯一你有完全議價能力的時刻。五個關鍵時點分別是:比價階段(要求書面報價、比較條款)、付訂金前(確認所有條款)、搬運前一日(訊息重申關鍵條款)、搬運當日(核對實際安排與合約是否一致)、付尾款前(完成驗收、索取收據)。
消委會亦建議搬運完成後盡快檢查所有物品是否齊整無損——這應在付清尾款之前完成。
要保留哪些記錄?
六類:書面報價單或合約、所有訊息及電郵往來、訂金付款憑證、搬運前的物品照片或影片(尤其貴重物品)、搬運當日的現場記錄、尾款收據。
第四項是消委會的具體建議——成本很低但在賠償爭議時作用最大。若對方不肯書面確認任何條款,這本身就是答案:消委會明確指出搬屋公司有責任盡力及如實向消費者提供註明搬運細節的合約和收據,不願書面確認的公司應直接排除。